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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確認接受本協議及下列的規定。
- 以下條文的"本公司"即"通利琴行有限公司"。
- 支票必須劃線,抬頭寫上"通利琴行有限公司"。
- 若以支票付款,須待支票兌現後,方可作實。
- 顧客於購買貨品或送貨的十日內,兩者之中以後者為準,如發現出售之貨品有製造缺陷,顧客可將貨品退回本公司以作替換或更換同等或較低零售價格的其他貨品。在任何情況下,已繳付之貨款將不予退還。
- 貨品之產權歸本公司所有,直至買方全數繳清貨款為止。
- 本公司在接受顧客的定單及訂金後,顧客必須於本公司收迄該項訂金的日期起三十日內,全數繳清餘下貨款及提貨或;如貨品在本公司收迄該項訂金當日缺 貨,在本公司通知顧客可提貨的三十日內全數繳清餘下貨款及提貨。如顧客未能在上述期間繳清餘款或提貨,顧客則當作不履行購買合約論,而本公司有權沒收己繳 付之訂金。
- 貨品一經送貨,貨品之風險由顧客承擔。根據上述第7款規定,貨品於上述30日期滿後,被視為已送貨論。如顧客未能於上述之三十日內提貨,本公司可 以,在顧客全額付清售價的款項後以及在顧客提出儲存的要求之情況下將貨品儲存,為期最長六個月,但顧客必須預先繳付下列儲存費用:
- 首三個月之儲存月費﹝按每個單位、每月計﹞:
三角鋼琴 |
港幣1,500元正 |
立式鋼琴、座地電子琴及數碼鋼琴 |
港幣1,200元正 |
其他樂器 |
港幣900元正 |
- 首三個月過後,儲存月費將會是上述收費的1.5倍。
- 本公司保留調整儲存收費的權利,並毋須事先發出通知。
- 如顧客未能於六個月的儲存期限屆滿時提貨,顧客則被當作放棄貨品論,而本公司可以在毋須事先發出通知之情況下,處置貨品並毋須對顧客負上任何法律責任。顧客已繳付的所有款項均不能退還。
-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受理任何更改已訂購之物品的要求。
- 如顧客要求本公司送貨,本公司將盡合理的努力將貨品交付予顧客。在這個前提下,除因本公司之嚴重疏忽外,本公司一律不會就因送貨失敗、送貨延誤或送貨過程中所引起、而令顧客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中英文版本如有差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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